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张**与姚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祁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