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对被告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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