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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方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方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方一×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子方二×;××××年××月××日生女方三×,双方无其他子女。原告在婚前对被告了解不是很多,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矛盾不断暴露。被告对原告、对家庭缺乏应有的关心,对原告无端猜疑,造成双方之间矛盾不断,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对子女、对原告有着严重的暴力倾向,长期的生活使原告疲惫不堪。双方之间已经事实分居达两年,现在原告经慎重考虑,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方二×已经成年,无抚养争议;婚生女方三×随原告生活,被告按国家规定给付抚养费至其能独立生活止;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方一×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结婚20多年,并生育两个子女,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没有暴力倾向。现婚生子还没有成家,婚生女还没有成年,如果离婚将会对孩子造成影响。双方并没有分居,一直就住在物资楼。被告的工资不是很低,而且老家现在拆迁,共分得七十多万元的拆迁款,日子以后会更好。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方二×,××××年××月××日生一女方三×。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但并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双方结婚二十余年,婚后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子一女,双方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家庭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现原告诉请离婚,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陈**与被告方一×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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