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4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蔡公庄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4月16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张**与代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岳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与被告冯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辛一×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姚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居**与任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曹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