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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曹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曹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一×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二人系自由恋爱,××××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年××月××日生一女孩,名字为曹**,孩子一直由姥姥抚养长大,由姥姥负责孩子的生活起居至今。被告婚后一直没有工作,家庭生活支出一直由原告承担,至今原告的信用卡有47000元的债务,都系用于家庭生活导致。2012年被告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9个月。近几年被告学会了赌博等不良嗜好,身体越来越消瘦,脾气越来越暴躁,情绪不稳定时会暴力殴打原告,原告真的伤透了心。后原告一直躲着被告,居住在娘家。期间被告一直对原告进行恐吓威胁,扬言要和原告一起死。2014年10月底,原、被告打架,后原告回娘家,被告找原告争吵打架,过程中争夺孩子,当时孩子惊吓过度,极其恐惧,原、被告多次吵架殴打都是当着孩子的面,孩子幼小的心灵受到严重伤害。11月11日,原、被告女儿在学校上课期间第一次发病犯癫痫,被送到县医院后,又到天**童医院就诊,被诊断因受到惊吓引起的脑癫痫前兆。2015年2月5日,被告去单位找原告,将原告强行带走打车到了快捷宾馆对原告进行殴打,非法拘禁原告3天,并拿走原告工资卡和4000元钱。当时原告的母亲报警,东**出所的民警出警。原告身心疲惫,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曹一×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曹**,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已结婚七年,婚后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女,双方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家庭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现原告诉请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与被告曹一×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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