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任u0026times;u0026times;诉被告贾u0026times;u0026times;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任u0026times;u0026times;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u0026times;u0026times;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u0026times;u0026times;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