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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与高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元**与被告高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志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元**、被告高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元**诉称,1988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高二×(已成年上班)。被告性格内向、固执,双方经常吵架,最令人不能容忍的是被告嗜好搞期货贸易,总是亏损,原告曾多次劝说,但被告仍我行我素。久而久之,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08年双方曾因此经政府协议离婚,后因被告表示悔改,双方于2008年12月复婚。复婚后被告仍背着原告继续搞期货贸易,因此又发生巨大亏损。原告实在不能容忍,现双方已分居,实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3、诉讼费用由双方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高一×辩称,不同意离婚。做期货对家庭经济确有影响,虽然在赔钱但是初衷也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感到自己有愧于家庭,但是被告现在已经改正了,已经不做期货生意了,希望原告能给被告一次机会,也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请求法院调解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高二×,现已成年上班。2008年双方协议离婚,并于2008年12月复婚。2015年2月9日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庭审中,被告当庭表示悔改,向原告保证不再搞期货,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机会;原告虽坚持离婚,但并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份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双方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现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元**与被告高一×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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