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薛玉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被告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养育两个女儿。被告不务正业,对我非打即骂,对孩子不管不问。请求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两个女儿,被告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至成年;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补偿及医药费5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我不想说打架的原因,我要两个孩子,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长女孙*(13周岁),次女孙*××(6周岁)。现孙*××随被告生活。

本院经对原、被告之长女孙*进行询问,其表示如父母离婚,愿随其母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本院对孙*的询问笔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望,应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孩子抚养问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其长女孙*明确表示愿随其母共同生活,故应尊重孩子的意见;次女孙*××现在被告处,尚不具备识别能力,不能随意改变其生活环境,暂随被告生活为宜。同时,原、被告各自承担抚养孩子的费用。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补偿及医药费,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田**与被告孙**离婚。

二、原、被告长女孙**原告田**共同生活、次女孙**随被告孙**共同生活,并由原、被告各自自行抚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