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张**与代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岳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许**与被告冯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柴**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方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