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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半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之间不了解,草率结婚,被告婚前隐瞒再婚的事实和曾被判刑的事实,婚后不务正业,以各种借口骗取原告亲属朋友的钱财,经多次催要不予归还,原、被告现已分居两年时间,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孟**辩称,原、被告分居不到两年,原告婚前财产没有了,婚后共同财产也都抵账了,不同意离婚,把被告欠的账都平分了,可以离婚。

原、被告就自己的主张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经双方当庭确认且在被告处的有:被四床、褥子二条、夏*被二床、床单四个、电脑桌一个、电脑椅一把。在庭审中,被告陈述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创维32寸彩电一台和电脑一台被其用于偿还债务,原告放弃了对这两项财产追偿的权利。另原、被告在庭审中所争议的财产圆桌一个和椅子两把,原告亦放弃了分割的权利。在庭审中,被告陈述婚后共同财产在原告处有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手机一部,在原告老姑处有创维32寸彩电一台,原告亦确认有上述财产,但同时表示,笔记本电脑一台已被盗,三星手机一部还有,电视机是在其老姑处。另在庭审中,被告就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表示同意。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原、被告就离婚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2、原、被告在庭审中所主张的债务以及婚后共同财产的问题。因双方在庭审中就自己所主张的债务以及婚后共同财产问题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双方亦对对方所陈述的事实存有异议,为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本院对此不予涉及,另案处理为宜。另原、被告所争议的圆桌一个和木头椅子二把以及被被告抵顶债务的创维32寸彩电一台和电脑一台,原告当庭表示放弃,原告的表示系其真实意思,本院予以准许。3、原、被告在庭审中所主张的其他事项,无证可依,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与被告孟**离婚。

二、原告李**的婚前个人财产被四床、褥子二条、夏*被二床、床单四个、电脑桌一个、电脑椅一把归原告李**所有。

三、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0元。

上述执行条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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