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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与被告冯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与被告冯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被告冯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冯**。近三年来,被告无论中午还是晚上经常性酗酒,且被告酗酒后对原告进行威胁。2015年3月份,被告晚上酗酒后持刀对原告进行威胁并造成原告脸部受伤。原告曾多次劝说被告的上述行为,但被告依然不改。原告近三年来一直处于恐惧的生活当中,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现双方已分居生活。故请求依法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冯一×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没有打骂原告,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冯**,现已经工作。原告称由于被告酗酒打人,于2015年4月23日离家在外居住,但被告称没有打骂过原告且一再表示希望原告给自己一次机会,庭审中,原告虽坚持离婚,但并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结婚已达二十余年且育有一子,双方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审中,原告虽坚持与被告离婚,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许**与被告冯一×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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