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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修××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修××、被告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修××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原、被告婚后,原告勤俭持家,任劳任怨,而被告掌管家庭经济,对于原告日用度被告总是钳制的比较紧迫,且原告感受不到被告的温暖和体恤;2015年正月,原告妹妹生病,原告回家探望,被告埋怨原告花钱,双方因此矛盾急剧加深,原告对被告已经彻底失望,实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郑**辩称,我们的夫妻感情非常好,结婚这么多年都不曾吵架争吵,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向法庭提交足够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结婚证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为再婚,但是双方的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婚后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好好生活,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现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但其未能提交足够的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修××与被告郑**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修××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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