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u0026times;u0026times;诉被告李u0026times;u0026times;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u0026times;u0026times;于2015年5月5日的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u0026times;u0026times;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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