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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樊**、被告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2006年5月份,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领取结婚证书。2007年2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婚后生育二女,长女陈*x2007年12月19日出生,次女陈*x2014年2月5日出生,夫妻感情一般。因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较短,彼此了解的不深,婚后被告的个性极强,原告的收入全部用于家庭及孩子的生活、学习支出,而被告的收入始终由被告掌控;另外,被告对原告的生活不闻不问,漠不关心,就连一起泡在洗衣机里的原告衣服,被告都挑捡出来,为此事,原、被告经常发生口角,整天处于“冷战”状态,2015年1月4日原告回父母处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短,在相互了解不深的前提下草率结婚,婚后尽管原、被告生育二女,但因被告的行为,原、被告之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被告长女陈*x随原告一起生活,次女陈*x随被告一起生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两名女儿的抚养费按照年龄由原、被告相互补齐。

被告辩称

被告周**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2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12月19日生长女陈一x,2014年2月5日生次女陈*x。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但并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结婚八年,婚后感情尚可并育有二女,双方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家庭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现原告诉请离婚,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陈**与被告周**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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