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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