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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