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汪**撤回对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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