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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