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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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