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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与任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居**与被告任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任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居**诉称,2005年10月份原告与被告相识、自由恋爱,2007年5月8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任二×,××××年××月××日生育一女任**××年××月××日双方在天津**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感情一般,双方性格迥异,脾气不相投,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喜好酗酒,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原告无法忍受,双方自2014年8月份分居至今。因此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任二×随被告生活,由被告自行抚养,婚生女任三×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任一×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自由恋爱到结婚一年半的时间,感情非常牢固,婚后感情如果一般的话不会生育两个孩子。双方之间、与长辈之间非常和睦,夫妻吵架是正常的,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被告没有酗酒导致神志不清、家庭暴力,而且家庭责任感非常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居**与被告任一×于2007年5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子任二×,××××年××月××日生一女任三×。

以上事实有原告出示的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结婚至今已近八年,且育有一子一女,应有一定感情基础。生活之中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应冷静、理智的寻求共同化解。原、被告今后应当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包容,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增进感情,消除误会,一起努力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又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居**与被告任一×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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