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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季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被告季XX离婚纠纷,本院受理后,原告李X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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