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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一×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一×、被告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称,1995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子现年17周岁,中专在读。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发生变化,表现为不孝敬父母、不履行家庭责任、对原告无端猜疑,双方为此争吵不断,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顾念夫妻感情,希望被告由所改变,但是被告却变本加厉。2014年12月26日,双方再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互殴。目前,双方争吵打闹已经成为生活常态,致使原告婚姻生活痛苦不堪,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且孩子都已经快20岁了,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子程**,中专毕业,现在家待业。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向法庭提交足够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存续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程**。婚后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好好生活,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现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但其未能提交足够的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程一×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程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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