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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年××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生有一子李**,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大男子主义思想极重,经常打骂原告,同时被告还在外沾花惹草。婚后原告没有感受到家庭的温暖,被告更是不好好上班,不照顾家庭,都是原告一个人承担照顾家庭的责任。结婚这多年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经在争吵中消耗殆尽。近期被告又开始与其他女人联系,原告实在无法忍受,来院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2015年至2024年10月抚养费100000元,教育、医疗费按今后发生额的二分之一支付;原告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均不主张,离婚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第一孩子不能没有妈妈,他需要一个完整的家;第二原、被告之间还有感情;第三我还没被原告打够。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子李**,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于2014年11月份左右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向法庭提交足够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存续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李**。现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好好生活,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亦极为有利。现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能提交足够的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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