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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一×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一×、被告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女彭**,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从2007年同住一房但分居两室。因政策调整,原告跟被告商量生二胎时,双方发生争议,被告扬言原告想找谁生就找谁生,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且被告早有与原告离婚之意,并于2014年6月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其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存款15万元左右在被告处应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女彭**,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2014年7月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向法庭提交足够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存续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女彭**。婚后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好好生活,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亦极为有利。现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但其未能提交足够的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彭一×与被告刘**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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