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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薛玉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被告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郑*×11周岁。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吵嘴打架,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睦,虽住一处房,但各居一室多年,2014年5月双方分居,以上事实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费用原告自己承担;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愿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吵架是正常现象,我们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2004年10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郑**。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争吵。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日常生活中,夫妻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双方均应本着互敬互谅的原则妥善处理。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子后,领取结婚证,表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对此,双方均应互相珍惜既往夫妻感情,遇事应加强沟通,互相理解,慎重对待婚姻问题。我国婚姻法虽提倡婚姻自由,但也反对草率离婚。现原告提起离婚请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郑**与被告杨**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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