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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与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窦**与被告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窦**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信×。双方婚后脾气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双方于2013年7月分居至今,2014年3月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劝说后撤诉,后原告与被告感情未见好转,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信×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三、双方财产依法分割;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信**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与原告之间尚有感情,且被告因车祸受伤尚需要有人照顾,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信×。2013年7月,原、被告分居至今。2014年3月6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后向本院申请撤诉。现原告诉请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以因交通事故重伤需要有人照顾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

另被告信××因交通事故致“急性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右侧股骨干开放性骨折等”,曾于2013年3月27日至2013年6月4日在天**医院住院并手术治疗,现尚在恢复期。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登记材料、被告诊断证明书、原、被告之女信×出生医学证明、(2014)静民初字第1140号案件流程管理信息表及双方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在婚后夫妻双方的沟通与谅解中逐渐加深的,原、被告结婚时间尚短,在处理夫妻婚后生活的争执时,应注重沟通与交流,以促进夫妻感情更加深厚,而不是在对待矛盾时轻言离婚,放弃婚姻。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女,年龄尚幼,夫妻双方更应珍惜现有的家庭,为孩子营造温馨、和谐的成长环境。另被告因交通事故重伤,身体尚处于恢复时期,原告此时更应当给予被告照顾。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尚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且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窦**与被告信××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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