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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姚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被告姚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X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7年相识,2010年3月22日登记结婚,现婚生女姚XX已9个月。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自原告怀孕后,生理反应较大,为此,被告认为原告不愿意理他,并无端怀疑原告外面有人了,从而在各个方面监控原告的言行,并对原告进行威胁,给原告心理造成较大压力。当原告生下一女孩后,被告及其家长均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导致原告的处境很差,经常受被告家庭暴力。现原告已经无法忍受,原、被告已经没有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姚XX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三、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姚XX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相识、结婚时间和婚生女儿的情况都对,我们是自由恋爱,从结婚到现在感情都挺好,原告诉状中所述的其他情况不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系自由恋爱,1997年11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3月22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26日生育女儿姚XX,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于2014年4月10日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被告曾两次到原告娘家看望原告母女,并当庭表示愿意改正缺点,好好抚养孩子,希望原告再给一次机会。庭审中,原告虽坚持离婚,但并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女,双方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现原告诉请离婚,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X与被告姚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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