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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XX与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告李X,男,汉族,黑龙江省人,现住天津**。本院受理原告沈X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X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李X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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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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