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李X,男,汉族,黑龙江省人,现住天津**。本院受理原告沈X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X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李X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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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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