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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王从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XX诉被告王一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王一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原告勤俭持家,而被告确经常酗酒不务正业,为此,原告曾一忍再忍,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所以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二X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王三X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给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一X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上说的不对,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是因为我出了车祸原告才提出离婚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03年5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2月29日生婚生子王三X,2011年3月19日生婚生女王二X,2014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在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也是在所难免的,双方发生矛盾后,夫妻应当充分的沟通,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原、被告已结婚11年,且生育一子一女,应当共同努力,营造和睦的家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应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扶持,各自改正自身的缺点,携手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庭审中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陈**与被告王一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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