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XX与马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一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一X、被告马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一X诉称,原、被告系小学同学,2006年双方自由恋爱,2007年3月18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29日生一女董*X,2010年2月8日生一子董三X。结婚最初几年双方感情尚可,原告在外打工挣钱,尽管被告好吃懒做,不善料理家务,但原告为维系婚姻家庭,一再忍气吞声,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程度。从2012年被告外出打工开始,被告便迷恋起聊微信,双方曾就此多次发生矛盾,与此同时,被告的性格也变得暴躁无常,且抛下孩子多次回娘家一人长期居住,原告及家人将其接回后几日又回娘家,后来接也不回,对两个孩子不管不问,对此,原告为了不伤害孩子,曾做过多次努力,试图挽回,但被告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严重破裂,婚姻关系不能维系,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董*X由被告抚养,婚生子董三X由原告抚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XX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自由恋爱,2007年3月18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29日生长女董*X,2010年2月8日生长子董三X,现均随原告生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砖房四间。被告在原告处的婚前个人财产有:29寸长虹彩电一台、科诺洗衣机一台、春秋椅一套、被六床、褥子六床、铁制椅子四把。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律标准。本案中,原告虽离婚态度坚决,但就其离婚主张,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摒弃前嫌,互谅互让,携手营造一个幸福、和睦的婚姻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董一X与被告马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一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