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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x与张一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邵x与被告张一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系自由恋爱,2007年7月15日生一子张*x,2011年1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12月28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分居,故诉请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x由被告抚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7年7月15日生一子张*x,2011年1月25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2月28日,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分居,婚生子现随被告生活。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询问笔录及双方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的条件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判别标准;婚姻法虽然规定婚姻自由,但也反对草率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育有一子,恋爱及婚姻存续时间较长,足以证明夫妻间有一定的感情。夫妻双方在漫长的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彼此间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本着互谅互让、相互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原告虽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对此主张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之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邵x与被告张一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邵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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