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一x与张*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一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一x诉称,1996年8月,其与被告张*x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3月按民俗举行结婚仪式,2000年5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7月16日生育一女张*x,2003年8月28日生育一子张四x,随着原、被告共同生活的延续,被告的缺点日益暴露出来,被告经常因琐事打骂原告,2010年2月26日双方协议离婚。后被告多次向原告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缺点,为给孩子一个完美的家庭,双方复婚。现被告又开始打骂原告,甚至在原告同事面前殴打原告,被告已然忘记自己对原告的承诺,现双方已分居,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x随原告生活,婚生子张四x随被告生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张*x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一x与被告张*x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3月按民俗举行结婚仪式,2000年5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7月16日生育一女张*x,2003年8月28日生育一子张四x,2010年2月26日双方协议离婚,2011年10月14日双方复婚。2014年7月,原、被告因家庭及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婚生女张*x、婚生子张四x现随被告生活。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x不同意离婚;原告对此主张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由结婚登记材料、被告询问笔录及双方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的条件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判别标准;婚姻法虽然规定婚姻自由,但也反对草率离婚。本案中原、被告育有一子一女,婚姻存续时间较长,且双方系离婚后再次复婚,足以证明夫妻间有一定的感情。夫妻双方在漫长的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彼此间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对家庭矛盾和生活琐事应本着互谅互让、相互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和处理。原告虽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对此主张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之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一x与被告张*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一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