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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一X诉称,2010年7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2月16日领取结婚证。2011年1月1日举行仪式共同生活,婚后于2011年10月生一女王二X。婚前双方恋爱时间较短,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至今几年来双方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没有共同语言、脾气秉性不投,年复一年,双方无法沟通。现原告心情郁闷无处倾诉,心理痛苦、精神压力大,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二X随原告生活,并由原告自行抚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李XX辩称,不同意离婚,与原告感情很好,认可原告所述的恋爱、结婚登记时间,原、被告之女王二X于2011年10月30日出生。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份,原告王一X与被告李XX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1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婚后于2011年10月30日生一女,取名王二X。双方自2014年5月份起因发生矛盾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登记档案,原、被告当庭陈述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原、被告于2010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30日生一女王二X,夫妻之间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本案中,原告虽要求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一X与被告李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一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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