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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XX与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寇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寇XX、被告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桑仲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寇XX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01年5月16日在静海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2001年10月22日生长女寇X1,在2007年6月7日生次女寇X2,在2008年11月13日生长子寇X3。在结婚初双方关系尚可,但由于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等原因,双方经常发生矛盾而争吵,已经没法共同生活,后在2010年11月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寇X1、次女寇X2、长子寇X3由原告抚养;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依法分担。

被告辩称

被告周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孩子不能都跟着原告。我觉得原告说的有的地方不太符合实际,因为我们有三个孩子,为了孩子的成长,我不愿意离婚,过日子肯定有打仗、拌嘴,分居是因为去年原告为了出去打工挣钱,而且原告出了车祸,现在即使原告不挣钱,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我也都能够原谅他。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5月16日登记结婚,2001年10月22日生婚生长女寇X1,2007年6月7日生婚生次女寇X2,2008年11月13日生婚生长子寇X3。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家长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在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也是在所难免的,双方发生矛盾后,夫妻应当充分的沟通,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原、被告已结婚13年,且生育三个子女,应当共同努力,营造和睦的家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应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扶持,各自改正自身的缺点,携手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庭审中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寇XX与被告周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寇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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