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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8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2年10月3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9年2月20日生一女刘一X,于2011年5月10日生一子刘*X。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多,无感情基础。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无共同语言,性格各异。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相互不能礼让,争执不断,且被告经常外出,有家不归,好逸恶劳,不务正业。目前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成讼,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婚生女随被告生活;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分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通过他人介绍相识,2008年8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2年10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9年2月20日生一女刘一X,现在被告父母处;2011年5月10日生一子刘*X,现随原告生活。自2013年5月份,原、被告发生纠纷,被告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及被告父母等亦不能与被告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询问被告父亲刘三X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结婚并生育一子一女,被告本应珍惜自己所选择的婚姻家庭,但被告无故离家出走,不顾及原告及年幼的孩子的感受,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故对于原告之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现在被告下落不明,双方所生之子女刘**、刘**暂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主张暂不予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另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离婚。

二、婚生子女刘一X、刘*X暂随原告李XX生活并暂由其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及公告费,由原告李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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