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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姜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与被告姜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李XX,被告姜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诉称,2009年9月29日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2011年1月11日婚生子取名李XX已三周半,虽然双方系自由恋爱但互相不了解,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主要表现在:被告经常把离婚挂在嘴边,三天两头提出要和原告离婚,更为严重的是被告之父母找到原告之母打架,扬言并教唆自己的女儿和原告离婚,并要霸占原告婚前财产,将原告的房产证拿走不还给原告,就连孩子入园需要房产证,被告和被告的父母就是不返还原告。另外被告还妄想霸占原告之父遗留给原告之母的拆迁房产。被告的行为已使双方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李XX随原告生活;三、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姜XX辩称,不同意离婚,感情没有破裂。原、被告是初中同学,双方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好,原告从感情到物质都能满足我的需求,今年2月14日情人节原告送我钻石项链,农历四月初二我生日,原告又送我情侣戒指,现在我们都还戴着,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另外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属实,原告提出和我离婚我感觉非常意外,两口子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很正常,我说离婚就是一句玩笑话,我父母去原告母亲家中有吵闹,是因为原告母亲说原告起诉离婚了不用我接孩子了,以后也不用了,我和我父母去接孩子才发生的争执。原告说我霸占房产一事不属实,原告家中的房产均不在我名下,我父母也没有居住过。综上,我认为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初中同学,自由恋爱,2009年9月29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11日生育儿子李**。原告自2014年6月1日开始离家,双方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虽坚持离婚,但并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双方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现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X与被告姜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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