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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7月12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但婚后性格不和,经常闹矛盾,被告没有工作能力,原告借被告父母的钱,被告父母逼迫追款,造成原告生活无着,原告被接回家居住。综上,原被告没有能力独立生活,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感情,双方已分居三年,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李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综合原、被告陈述及开庭审理,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07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已分居多年,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扶持,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xx与被告李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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