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结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xx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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