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X于2014年8月19日到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一X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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