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XX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张X与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一x与张一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XX与代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X与姚一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xx与郑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XX与房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xx与齐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