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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一x与张一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一x与被告张一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赵一x、被告张一x系智力四级伤残,原告之父与被告之兄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原告法定代理人赵*x及被告法定代理人张*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法定代理人称,2011年11月2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育子女。原告现在被告处婚前个人陪嫁有:“美的”电冰箱一台,“格力”挂式空调一台,“海信”4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美的”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台,电子挂表一个,电饼铛一个,电热锅一个,电饭煲一个,被罩两床,棉被两床,床单两条,毛巾被两条,枕头两个,枕巾两条。双方婚后无大宗财产,仅有部分生活用品,无债权、债务,无共同存款。原告婚后发现双方志趣、习惯差异很大,缺乏共同语言,逐渐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因原、被告均系智力四级伤残,故就离婚、财产分割提出如下意见:1、双方协议离婚。2、原告现在被告处婚前个人陪嫁归原告所有,被告于协议生效后五日内返还。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法定代理人认同原告方所主张的事实及离婚、财产分割的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一x、被告张一x均系智力四级伤残,原告监护人为其父赵二x,被告监护人为其兄张二x。2011年11月2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育子女。原告现在被告处婚前个人陪嫁有:“美的”电冰箱一台,“格力”挂式空调一台,“海信”4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美的”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台,电子挂表一个,电饼铛一个,电热锅一个,电饭煲一个,被罩两床,棉被两床,床单两条,毛巾被两条,枕头两个,枕巾两条。双方婚后无大宗财产,仅有部分生活用品,无债权、债务,无共同存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并且原告法定代理人就离婚、财产分割等提出调解意见,对该意见被告法定代理人表示认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智力四级伤残,原告之父、被告之兄作为法定代理人均表示同意原、被告协议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协商一致。此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赵一x与被告张一x离婚。

二、原告赵一x婚前个人陪嫁(“美的”电冰箱一台,“格力”挂式空调一台,“海信”4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美的”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台,电子挂表一个,电饼铛一个,电热锅一个,电饭煲一个,被罩两床,棉被两床,床单两条,毛巾被两条,枕头两个,枕巾两条。)归原告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予以返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一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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