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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代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XX诉被告代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XX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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