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XX诉被告代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XX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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