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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马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马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X诉称,2012年8月25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3年6月2日生一子马一X。2013年7月16日原、被告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原、被告婚后虽然生育子女,但双方并没有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及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前还隐瞒了患有肾病的病史,婚后原告协助被告治疗使其病情得到稳定,但仍需继续治疗。此外,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与原告打架,2014年7月24日原告刚回到家时间不长双方便又打架,被告一家人在傍晚将原告赶回娘家同时强行将孩子留下。此后,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被告不仅不向原告道歉还通过短信辱骂原告。另原、被告举行婚礼时收受的磕喜头钱10000元目前在被告方手中,此款是双方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原告认为,现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1、判令原、被告离婚;2、由原告抚养长子马一X;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人民币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马X辩称,原告所讲的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时间及结婚登记时间和生育子女情况都属实。被告在婚前并未隐瞒病情。被告在患病期间,原告未协助被告治疗疾病,反而抛弃了被告。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晚,自行回娘家,由于孩子当时发烧并未带孩子。被告家人前往原告娘家接原告,被原告父母责备数落,并被赶出。并非像原告所说由被告一家将原告赶回娘家且将孩子强行留下。原告和被告的磕喜头钱10000元于结婚当日就给了原告,原告和被告只有共同存款存于原告天**银行账户中,且被告不知道存款密码。被告脾气温和,与原告感情基础良好,夫妻一直都很恩爱,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1日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8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3年7月16日结婚登记。婚后于2013年6月2日生一子马一X。2014年7月24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婚生子马一X现随被告生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系是否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在本案中,原告虽要求与被告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但原告就其离婚之主张,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婚姻生活当中,摒弃前嫌,互敬互爱,携手共同营造一个幸福、美满、和谐的婚姻家庭。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XX与被告马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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