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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XX与申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亓XX与被告申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按原告提供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没有找到原告;按原告诉状中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本人准确送达地址,且按原告诉状中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原告,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原告实际接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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