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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刘*u0026times;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u0026times;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婚后生育一子刘*u0026times;。由于双方草率结婚相互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性格不合和缺乏共同语言,没有夫妻感情,被告对家庭及亲人极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后于2012年6月25日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3年1月5日重新起诉,又于2013年1月17日撤诉,想再给被告一次机会,结果在过年期间也未露面。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刘*u0026times;随原告生活,由被告给付抚养费;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刘*u0026times;未出庭亦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刘*u0026times;于1996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均为再婚,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一子刘*u0026times;,现随原告生活。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曾于2012年5月3日起诉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刘*u0026times;于2012年6月份离家;原告又于2013年1月5日起诉离婚,2013年1月17日撤回起诉;后再次于2013年2月17日起诉被告离婚,因系在无新情况、新理由于六个月内起诉,被本院依法驳回。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档案材料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依法缔结婚姻关系后理当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家庭和睦,促进婚姻和谐。被告刘*u0026times;离家不归,至夫妻长期分居;且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自2012年以来多次起诉被告离婚,足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现下落不明,故婚生子刘*u0026times;暂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双方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亦待被告出现后再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刘*u0026times;离婚。

二、婚生子刘*暂随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生活并由其抚养。

三、驳回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刘*u0026times;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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