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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