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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xx与杨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聂x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xx、被告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聂xx诉称,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与习惯大不相同,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有时恶语相加,还用烟头把原告烫伤,双方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原、被告分居已有半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双方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x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聂xx与被告杨x自由恋爱于2013年7月12日登记结婚,未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双方协议离婚,2014年3月5日原、被告复婚,2014年4月28日杨x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后被静**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现杨x羁押于天津津西监狱建新分监区。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登记材料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离婚后又复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利于被告在狱中积极改造,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聂xx与被告杨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聂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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