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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XX与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回XX与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回XX、被告宋XX及其委托代理人熊玉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回XX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感情尚好,随着夫妻共同生活时间的延续双方开始争吵。2013年4月份,原告经医院诊断为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已丧失劳动能力,2014年6月份,被告不顾原告的病情搬到儿子家居住,至今对原告不管不顾,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6月至今的扶养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宋XX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1、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结婚9年,夫妻感情尚好,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被告不认为双方已经到了不能共同生活的地步,另外2013年12月底原、被告共同购置了新的住宅,如果双方感情不和,不可能购置住房;2、被告不同意支付扶养费,因为被告没有能力扶养原告,被告于2013年5月及12月两次因患有腔隙性脑梗死等多种疾病,现仍需服用多种药物,而且原告经医院诊断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并不等于丧失劳动能力,基于以上两点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5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于2014年7月开始分居。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但并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感情尚可,双方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家庭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现原告诉请离婚,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其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原告未能就此项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回XX与被告宋XX离婚。

二、驳回原告回XX请求被告宋XX给付其扶养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回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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