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郝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本院受理后,原告郝X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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