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于XX诉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XX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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